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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管理,甘肅細則來瞭!

日期:2020-04-06 10:27:06點擊率:2497

【導讀】

 2014年9月29日印發的《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号;鏈接:每日一招 | 項目用地解決方案系列之十三:設施農用地土語 | 設施農用地的分類 、使用要求與監管口徑)有效期5年,去年9月到期。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guān)於(yú)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号),更新瞭(le)設施農(nóng)用地管理政策。

[鏈接:終於,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更新瞭!(附新文件全文和解讀)]



與原127号文相比 ,4号文件變(biàn)化很大 ,内容比較精簡,基本是定政策原則再由地方細化,同時,在占用基本農田、養殖設施多層建築、設施農用地手續辦(bàn)理等方面有一些突破:一是簡(jiǎn)化瞭(le)設施農業用地内部的類型細分,不再對作物種植和畜禽與水産養殖中的生産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進行細分,而是以設施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céng)爲衡量标準,明確(què)哪些設施可以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哪些不能;二是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内部結構調(diào)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bǔ)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bǔ)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於(yú)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bǔ)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què)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bǔ)劃;三是不再具體規(guī)定各類設施農用地規(guī)模,授權地方進(jìn)行細化和具體規(guī)定;四是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看護(hù)房繼(jì)續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标準;五是簡化瞭(le)設施農用地手續辦(bàn)理。不再要求簽訂協議後報市縣國土、農業部門備案等,簡化爲由農村集體經濟(jì)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bèi)案,鄉鎮政府定期彙(huì)總情況後(hòu)彙(huì)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bǔ)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dòng)工建設;六是要求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huì)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抓緊(jǐn)制定具體實施辦(bàn)法,並(bìng)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由於(yú)4号文件比較原則和精簡,很多内容,比如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區分與要求、附屬設施規模限制、永久基本農田如何補劃、看護房具體規模等,都需要細化明確,設施農用地經營者和基層管理者都在等待各地細則出台。日前,繼四川省細則之後,甘肅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瞭(le)自己的具體細則。


甘肅的細則總體上明確(què)瞭(le)上述各類問題 ,但永久基本農田如何補劃等尚需琢磨 。具體看文件吧:


甘肅(sù)省自然資源廳 甘肅(sù)省農(nóng)業農(nóng)村廳

關於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資耕發〔2020〕2号


各市州、蘭(lán)州新區自然資源局、農(nóng)業農(nóng)村局:

爲适應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現代化農業發展需要,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下發瞭(le)《關於(y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号),明確瞭(le)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要求和支持政策。爲規範全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保障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設施農(nóng)業用地範(fàn)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産(chǎn)中直接用於(yú)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産(chǎn)養殖的設施用地。包括生産(chǎn)設施和配套設施。

1.生産(chǎn)設施包括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用地及工廠(chǎng)化作物(含食用菌)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PC闆連棟溫室或多棟連體塑料大棚用地等作物生産(chǎn)用地;規模化養殖中畜禽(水産(chǎn))舍(含廠(chǎng)區内通道)、飼料加工、動物診療、無害化處理、車輛清洗消毒、畜禽(水産(chǎn))養殖廢棄物處理等生産(chǎn)設施及綠化隔離用地。

2.配套設施包括爲生産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具存放、育種育苗、菌種菌棒培養、水肥一體化設施配套、物聯網儀器設備(bèi)配套等場所;與生産直接關聯的烘幹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牧養殖中的動物隔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等配套場所用地;設施農業生産中直接關聯的檢驗檢疫監測(cè)、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病死動物、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産設施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内道路等用地。

二、引導(dǎo)設施農(nóng)業用地合理選址

設施農業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què)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céng)的破壞。

設施農業屬農業内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的 ,但由於(yú)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què)實難以避讓的,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超過養殖設施用地面積的15%。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在設施興建前,鄉鎮政府應事前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報告,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踏勘論證和審查,對確(què)需占用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鄉鎮政府組織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論證補劃報告,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

三、科學控制設施農(nóng)業用地規(guī)模

生産設施用地根據生産需要確(què)定用地規模,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控制在單層(céng)、15平方米以内,超大型大棚或溫室僅用來滿足生産需要的耳房面積可适當增加,最多不超過50平方米。對在“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許保留的耳房可繼續使用,但翻建改建須按照此标準執行。

配套設施用地應合理控制規模。屬於(yú)作物種植的,配套設施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生産設施用地面積的5%,對於(yú)農業大規模化種植生産配套的配套設施 ,最大面積控制在15畝以内;屬於(yú)禽畜飼養、水産養殖的配套設施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生産設施用地面積的15%,最大面積控制在15畝以内。採(cǎi)取多層建築從事禽畜飼養的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适當提高,最多不超過20%,最大面積控制在10畝以内;場内道路寬度一般不得超過6米,最大不得超過8米。

看護房用地(含多棟大棚或溫室集中配建的看護房)計入配套設施用地規模。看護房面積應控制在單層(céng)22.5平方米以内,其中嚴寒地區(嘉峪關、酒泉、張掖、武威、金昌、甘南、臨夏)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céng)、40平方米以内)。看護房僅滿足看護需要,不得作爲常住居所,不得用於(yú)非農用途。

四、規(guī)範(fàn)使用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實行用地協議備(bèi)案制,由轄區鄉鎮備(bèi)案,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主體,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 。具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bàn)理:

(一)進行項目選址。嚴格按照規劃進行項目選址,未完成村莊規劃編(biān)制的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發(fā)展規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核實規劃用途和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等情況。

(二)拟定設施建設方案 。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拟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項目名稱(chēng)、建設地點(diǎn)、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标準及用地規模等。

(三)規範(fàn)用地條件。經營者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限)、土地用途、土地複(fù)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四)公告建設方案和用地條件。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緻後,通過(guò)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yú)10天。

(五)簽訂(dìng)用地協議 。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簽訂(dìng)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hù)簽訂(dìng)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hù)同意。

(六)用地協議備(bèi)案。用地協議簽訂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應按要求10天内将設施建設方案與用地協議報(bào)鄉鎮政府備(bèi)案。

(七)彙總彙交。由鄉鎮政府每季度将設施農業用地彙總後(hòu),彙交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及時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變(biàn)更,每年10月底之前逐級彙總至省自然資源廳。

國有農場的設施農業建設與用地,由國有農場報(bào)所在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備(bèi)案。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一)主動服務設施農業建設,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主動服務,依據職能主動公開規劃、用地、标準、程序等具體要求。涉及占用林地或牧草地的,鄉鎮政府應事先征詢林草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到水務、環保等管理事項的項目,應事先征詢水務、生态環境等部門的意見。鄉鎮政府要加強與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的溝通,依據職能對設施農業建設有關情況核實備(bèi)案信息,發現選址不合理、配套設施超标、缺少土地複墾内容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督促糾正。設施農業由於(yú)生産方式與自然地理條件不同,各地可根據設施農業生産方式與自然地理條件差異,對設施興建與用地管理進行細化,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鼓勵設施農業建設向農業産業園、科技園、創業園等集中集聚。按照現代絲路寒旱農業的發展要求鼓勵使用荒山、荒坡、戈壁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等發展設施農業,對使用未利用地發展設施農業後複墾爲耕地的,經省級自然資源部門確(què)認後可用於(yú)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占補平衡指标。鼓勵採取架空、鋪磚等形式建設設施農業,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全面推行設施農業用地表土剝離,對涉及破壞耕作層的設施建設,必須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於(yú)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土地複墾;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生産經營者及時進行土地複墾,恢複原地類,原地類爲耕地的必須複墾爲耕地,鄉鎮政府負責監督實施。設施農業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爲耕地和園地的,應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

(三)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應全面掌握本區域内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占用耕地耕作層是否被破壞、是否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是否超過用地标準、是否改變農業用途等。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設施農業用地台賬,並(bìng)及時做好設施農業用地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上圖入庫(地類爲設施農用地)等相關工作。各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執行《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於(yú)建立設施農用地巡查機制的意見》,充分利用土地年度變更、衛片執法、建立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全面落實省、市、縣三級巡查制度,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四)嚴格設施農業用地執法。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效力時限與簽訂用地協議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相一緻,期滿後未取得延期手續而繼續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處理。設施農業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将設施農業用地用於(yú)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标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yú)農業生産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将設施用於(yú)其他經營。對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並(bìng)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各市(州)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執法行爲的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bìng)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本通知有效期爲5年。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1日


—來源:土言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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