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 | 完善網絡司法拍賣規則 推進司法強制執行攻堅
日期:2020-01-11 16:58:53點擊率:2342
中拍協法咨委主任委員龍翼飛近日應邀,在《法制日報(bào)》撰文,就當(dāng)前完善網絡司法拍賣相關制度進行點評: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出現瞭人民法院自主網絡拍賣數量與日俱增與各地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執行壓力過大的矛盾,以及人民法院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範圍過於寬泛,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選擇标準和業務規則缺位,網絡平台服務者責任不清晰,當事人自主選擇權不足等問題。上述問題的存在,難以适應司法執行需求日益複雜多樣的社會現實情況。當(dāng)然,上述問題都是網絡司法拍賣制度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需要通過不斷調(diào)整相應機制加以解決。

針對網絡司法拍賣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爲,《規定》應進行适當修改和完善。
第一,應當賦予當事人在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一定程度的自主選擇權。通過修改《規定》的相關内容,賦予當事人在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的自主選擇權和事項決定權,提升當事人參與司法拍賣的積極性、民主性與靈活度。例如,在偏遠地區,對一些特殊的執行标的採(cǎi)取網絡司法拍賣,可能無法通過網絡有針對性地通知買主,無法有效地對拍品進行宣傳(chuán)。因此,當(dāng)申請執行人即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均同意委托拍賣機構(gòu)同步進行線下拍賣時,人民法院應當(dāng)準許。第二,應當明確人民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的調查、公示和交付職責。人民法院在準備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執行标的物時,應當對拍賣标的物的客觀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拍賣公告中應當(dāng)對(duì)拍賣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現狀進行如實說明。鑒於(yú)法律尚無明確(què)規定哪些情形下應當由當事人對拍賣财産繳納稅費,因此,《規定》應當明確(què),針對不同情形,由拍賣當事人分别繳納被拍賣财産所應欠繳的稅費,而不能不分情形地一律確(què)定拍賣财産所欠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同時,當前在網絡司法拍賣實踐中,尤其是針對不動産(chǎn)的網絡司法拍賣活動,還存在著(zhe)一定數量的拍賣标的經拍賣成交後,原物權人或其他人非法占有拍賣标的物,拒不騰空、清退不動産(chǎn)的情形。爲此修改《規定》時應當明確(què),負責執行工作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被拍賣的财産(chǎn)交付給買受人之前,強制被執行人完成被拍賣财産(chǎn)的騰空、清退,而不得以“法院一律不負責拍品的騰退”爲由,免除其應當承擔的上述執行職責。第三,應當明確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選擇範圍及服務規則。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具有專業優勢的拍賣機構等作爲司法輔助機構,以便提高有限司法資源的效率。爲此,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具備(bèi)一定拍賣服務專業能力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服務機構名單(dān)庫。網絡司法拍賣輔(fǔ)助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專業服務,可以從(cóng)符合國家标準的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等級拍賣企業名錄中優先選定。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服務規則,應當(dāng)由《規定》加以明確(què),以便提高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服務水準和網絡司法拍賣活動的效率。
(作者系中國(guó)人民大學(xué)法學(xué)院教授,
中國(guó)拍賣行業協會法咨委主任委員龍翼飛(fēi))——來源:中拍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