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 合規的報廢車拍賣應受法律保護
日期:2019-10-28 17:25:52點擊率:2397
2019年初,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法律咨詢與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收到某拍賣企業就其受托拍賣報(bào)廢車輛,被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爲違規一事進行緊急咨詢。中拍協法咨委在認真研究該公司資料後複函支持該公司,認定該公司組織的報(bào)廢車輛拍賣屬於(y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結果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 拍賣公司接受委托,簽訂公務車委托拍賣協議(其中包括幾輛報廢車),拍賣公司在相關媒體發布車輛拍賣公告,並(bìng)在公告中載明報廢車輛競買人需持有《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經營資質》企業方可參加競買。在達到競買條件情況下,拍賣公司舉行瞭(le)拍賣會,工作人員審查瞭(le)競買人競買資格,並(bìng)進行現場見證,證明拍賣公司拍賣行爲合法有效,拍賣公司在拍賣結束後向競買人出具瞭(le)成交確認書,此次拍賣結束。相關部門認爲報廢車輛不能進行拍賣,即使公告中載明競買人具備《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經營資質》的條件也不能參加競買。此次拍賣活動是否違規?報(bào)廢車輛不屬於(yú)法律禁止拍賣的物品 《拍賣法》第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财産權利,不得作爲拍賣标的。”商務部2017年修訂的《拍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物品或者财産權利禁止拍賣:( 一) 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 二) 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争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確(què)權的;( 三) 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國務院2001年6月13日施行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屬於(y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将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第十九條規定:“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這裏的“交售”和“收購價格”表明,報廢車的回收是一種有價買賣活動。作爲行政法規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並(bìng)未禁止報廢車輛的買賣,也未禁止以拍賣的形式進行報廢汽車的買賣。因此,報廢汽車不屬於(yú)《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禁止的拍賣的标的。

《拍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标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dāng)具備(bèi)規定的條件。”商務部《拍賣管理辦(bàn)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标的受讓人有特别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dāng)将标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第十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yú)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bìng)告知其将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車輛回收企業。” 根據以上規定,拍賣公司並(bìng)非報(bào)廢車輛的回收企業,但參加競買報(bào)廢車輛的競買人應當具備“報(bào)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拍賣公司将報(bào)廢車輛拍賣給出價最高的具備報(bào)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的出價人,此行爲符合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車(chē)輛(liàng)所有者有權選擇有資質的回收企業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将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此條文的釋義是“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個人本著(zhe)就近、自願的原則将報廢汽車交售給有資質的認定企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買強賣,更不得無序競争。”這說明,報廢車輛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在多個有資質的回收企業中自由選擇交售對象。報廢車輛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採(cǎi)用拍賣的方式來選擇交售對象是合法行使其法律權利的具體表現。報(bào)廢汽車(chē)拍賣不是禁止的交易活動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bàn)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将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該辦(bàn)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還分别規定瞭(le)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及“将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等情形的處罰措施。 根據以上規定,報廢車輛必須且隻能出售給具備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的企業,除此以外的報廢車交易均爲違法。拍賣公司作爲中介機構(非賣方)接受委托,組織具備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的回收主體(拍賣公司非買方)參與競價,並(bìng)将報廢車輛拍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完全符合《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bàn)法》的強制性規定,且不構成該辦(bàn)法禁止的任何情形。 綜合以上可知,報廢車輛不屬於(yú)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拍賣标的,報廢車輛擁有單位或個人有權選擇拍賣的方式來定價並(bìng)交售報廢車輛。但是參加競買報廢車輛的競買人應當具備報廢車輛回收企業資質。
拍賣屬於(yú)提供中介服務的民事法律行爲,組織報廢車輛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既不是報廢車輛交售中的買方,也不是賣方,隻是競價活動的組織者。拍賣公司依法接受委托,在拍賣公告中載明瞭(le)報廢車輛競買人需持有《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經營資質》,在競買登記階段對競買人的資質進行瞭(le)審核,通過公開、公平競價的方式将報廢車輛成交給出價最高的具有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經營資質的買受人。該拍賣活動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拍賣結果合法有效,且不違反任何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3 條規定,拍賣公司對報(bào)廢車輛組織的拍賣法律行爲,屬於(y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該民事法律行爲的結果應當得到法律保護。《中國(guó)拍賣(mài)》2019.9 總第159期
--來源:中拍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