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肅礦區自然資源局,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廳機關相關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
《礦業權出讓管理暫行辦(bàn)法》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5年7月10日
礦業權出讓管理暫行辦法
爲進一步做好礦業權出讓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礦業權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号)、《關於深化礦産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号),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關於協議出讓
(一)已設採礦權上部或深部資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申請直接以協議方式出讓採礦權:採礦權垂直投影範圍上部或深部,利用已有生産系統開採,需按照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完成勘查工作,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達到設置採礦權條件的;參與整合的採礦權採深不一緻,相關整合方案已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並在省自然資源廳備案,按照評審通過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變更採深的;開採方式由地下開採變更爲露天開採的採礦權,開採标高未至地表的。
(二)已設採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周邊資源是指與已設採礦權範圍内的資源連續分布或屬同一礦體,但不具備單獨設置礦業權條件的礦産資源;零星分散資源是指與已設採礦權範圍内的資源呈非連續分布,但已提交資源量,且不具備單獨設置採礦權條件的礦産資源。協議出讓已設採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協議出讓範圍與已設採礦權毗鄰,面積小於已設採礦權面積的30%,且距採礦權邊界小於300米(含);經省自然資源廳委托有關單位對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報告出具審查意見,審查内容包括:利用原有生産系統進一步勘查開發,安全上是否可靠,經濟上是否合理,技術上是否可行,是否不能單獨設置礦業權;勘查程度應符合採礦權登記規定;已設採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應一次申請,符合條件的隻能協議出讓一次。
(三)夾縫區域資源。同一礦種的採礦權之間、同一採礦權不同區塊之間、採礦權與已批複有效的劃定礦區範圍之間、採礦權與探礦權(勘查程度達到轉採礦權條件)之間的夾縫區域,可以協議出讓採礦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礦業權屬於同一主體且在有效期内;礦業權(含已批複有效的劃定礦區範圍)之間、同一採礦權不同區塊礦區範圍邊界之間的最遠距離應小於300米(含);屬於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礦種,夾縫區域勘查程度應滿足設置採礦權條件和出讓收益評估要求;屬於按出讓收益率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礦種,採礦權變更登記時,勘查程度應符合規定。
(四)在外井巷工程、露天剝離範圍。2023年11月25日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範圍、露天剝離範圍在採礦權礦區範圍外的,根據有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可以将超出礦區範圍部分以協議出讓方式納入已設採礦權礦區範圍。同一採礦權隻能申請一次協議出讓開拓工程、露天剝離範圍超出礦區範圍的部分。
以上協議出讓事項,由礦業權人申請,經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並同意,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核。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繳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财綜〔2023〕10号)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方案評審
(一)協議出讓或整合礦業權。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核查意見或經批準的整合方案,經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審查後,委托省礦産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和省礦業權管理服務中心,按照意見開展地質報告和“三合一”方案的評審工作。“三合一”方案評審通過後,企業按照評審確定的礦區範圍上報礦區範圍變更的報件材料,協議出讓與礦區範圍變更隻開展一次審批登記。
(二)其他事項方案評審。按照《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深化礦産資源管理改革及進一步完善勘查開採登記工作的通知》(甘資規發〔2024〕2号)規定辦理。
三、關於空白區塊出讓
省自然資源廳對通過“甘肅省互聯網+不動産”平台等報送的空白區出讓區塊,按照地質情況分類綜合評價,加強與“十四五”礦産資源規劃和“十五五”礦産資源規劃銜接,對於不符合礦産資源規劃的出讓區塊,經勘查開採規劃區塊調整後再行出讓,其中,戰略性礦産資源可根據需要動态調整,非戰略性礦産原則上1年集中調整一次。
(一)採礦權周邊空白區(整合區塊)。委托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的礦業權,先行開展市縣核查和處室協查,企業編制的《資源整合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後符合出讓條件,且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出讓。
(二)已知成礦帶範圍内空白區。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市縣核查和處室協查,委托相關單位對成礦帶以往地質工作、礦床特征、資源潛力、賦存礦種和交通位置等情況核實並進行初步評價,符合出讓條件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出讓。
(三)其他空白區。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相關單位對報送的區塊區域地質、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物化探異常、採礦遺迹、地表轉石露頭等情況進行核查,結合周邊已設礦業權進行地質評價,提出出讓建議,符合出讓條件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出讓。
四、關於前期勘查投入
礦業權出讓項目涉及省地質勘查基金、國有地勘單位自籌資金和多元投資的,需開展前期勘查投入審計工作。前期勘查投入審計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機構的選擇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公開搖号的方式確定;若抽取的審計機構與委托審計的礦業權有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並再次抽取。
(一)工作程序。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核實出讓項目前期勘查投入是否涉及省地質勘查基金、國有地勘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多元投資,若涉及,則由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按程序選定審計機構,對項目前期投入進行審計確認。審計機構依法依規獨立開展審計事項(選定的審計機構有權對涉及項目的資料進行調取,並出具正式審計報告)。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收到審計報告後,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礦産資源保護監督處、财務與資金運用處、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審查,會審通過後提交廳專題會議和廳務會議審議,並根據審議意見在礦業權出讓公告中予以披露。審計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支付。
(二)工作量核實。相關單位對提交的涉及前期勘查經費投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完成的工作量由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予以確認;國有地勘單位自籌資金項目,完成的工作量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確認。涉及多元投資的項目,完成的工作量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技術支撐單位實地核實後予以確認。
省地質勘查基金、國有地勘單位自籌資金投入的項目,經費标準參照項目實施時採用的标準執行。硐探、鑽探等重型工程,按實際勘查投入結算(總勘查經費≥1000萬元且重型工程經費比例≥50%;其他按照“項目實施時採用的預算标準”結算)。
五、關於底價和熔斷價
按照甘肅省礦業權招标出讓管理有關規定,採用“挂牌+招标”方式公開出讓的礦業權,出讓底價和熔斷價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出讓底價。涉及隴東地區煤炭資源出讓曆史遺留問題區塊的,出讓底價按照前期協議出讓確定的受讓主體已繳納價款和起始價之和確定。其他區塊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财綜〔2023〕10号)要求,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種,以礦業權評估值扣除合同約定逐年繳納的採礦權出讓收益確定;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種,以礦業權評估值的50%確定。
(二)熔斷價格。爲妥善解決相關曆史遺留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對礦業權資源儲量進行評估,以礦業權評估價值確定熔斷價格。
該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部省政策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政策要求執行。